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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事宜的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
法律依据
中央及广东省有关文件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外国高级官员是指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官员、重要国会议员、外国前政要、联合国秘书长,以及未建交国家政府官员。

外国前政要包括外国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以及少数在国际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物
申请材料
(1)《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申报表》(请到市民中心C2008室礼宾处领取,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
(2)拟邀请外国高级官员的简历;
(3)拟邀请外国高级官员及随行人员名单(含单位、职务等情况);
(4)邀请单位简介;
(5)要求提交的(1)~(4)项以外的相关资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决定机关
国务院、广东省政府或外交部,视邀请对象级别不同而不同
程  序
提交申请(市民中心C区2016室)——受理——处领导审核——办领导签批——报市政府、省外办——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业务指导
时  限
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访,一般应提前3个月向市外办提出申请。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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