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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八条、第九条;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条  件
(一)采用招标、招募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中标通知书或者在招募中通过谈判被确定为被授权人;
(二)采用符合条件授予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承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供水范围)(原件1份);
(二)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原件各1份);

(三)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四)中标通知书或被确定为授权人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组织评审组按招标、招募文件或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深圳市水务局依据评审组意见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授权书,同时核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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