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水利水务 >> 查看资料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无。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无。
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