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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
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3、《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确因技术条件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的。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定的附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土地开发类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999年2月26
日市二届人大30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市政
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文)第7项规定)

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
2、《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4、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办法规定)
(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件),该表
格可在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也可以网上打印。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程  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时  限
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施工噪声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施工。
 
法律效力
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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