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灵活的法律思维维护当事人利益
发布日期:2012-10-15 作者:李昱律师
看问题不能看表面,以下案例很多人一看就认为“肯定是竞业禁止问题,不可能是其他”,但如果以此思路办案,一对侵权方起不到震慑压制作用,二极易引起连环诉讼,使当事人因此陷入更大被动。所以案子到底怎么办,当事人的需求比律师的经验更应摆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不断探求新的思路以开拓理想的局面。谨记——案子并非只追求赢,为当事人处理好实际问题才是王道。
原告是北京S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准备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注册成立后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网络工程、仪器仪表生产等业务,公司股东共4人,其中原告任监事,T任董事长、经理及法定代表人,C与W任董事。
2010年初,原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为C。C实际控制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业务机密。 2010年下半年,C一人出资设立了北京Z公司,公司类型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原告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原告公司其他股东当时不知情。
2011年初,原告及公司其他股东发现二被告(C与Z)在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侵权虚假信息,对原告公司的经济利益、企业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和损害。且,被告C凭其任原告公司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利用手中掌握的原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客户信息,将原告公司的重大合同及经济往来关系全部转移至Z公司,给原告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原告及其他股东欲注销原告公司防止利益全部被被告侵占,但因无法办理工商手续而受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为而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可以注销原告公司,以防止被告的侵权造成更多的损害,同时有助于厘清各股东之间及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更多的损害发生。
经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发现本案涉及的原告公司共4名自然人股东,几乎每一位股东都分别另外合作出资注册了有限公司,原告公司是所有这几个公司中历史最悠久的,资质、产品形态、业内口碑等最出色,但因为被告的侵害,原告公司基本已无业务。其他几个公司各有各的特色,与原告公司具有相当的相关性。
原告希望追究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被告的行为超出了任何一个股东另设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将对原告公司实力的依靠变为了赤裸裸的掠夺。这种掠夺式的发展将使其他所有股东及公司面临困境。原告一方面希望追究被告责任,并尽早注销原告公司,另一方面不希望对其他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本案起诉不能以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为由,因为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无一例外涉及竞业禁止,贸然诉讼会导致几位股东、几家公司混战的局面。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要着眼于被告明显不同于其他股东的恶劣行为入手,使被告无法以同样理由起诉其他股东,如被告以竞业禁止的理由起诉其他股东,则有本诉在前,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重。
在与原告充分磋商相关情况后,取得一致意见: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C及其公司Z。
做好充足的诉前准备:
原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均已被被告占有,无法取得,因此由公司监事(即原告)以监事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原、被告公司注册信息,包括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等;
了解原、被告公司网站内容,以确定是否做公证,明确公证内容;
明确原告公司网站域名的权属;
落实原告公司有关证书及资质的情况;
落实原告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客户回款记录等;
落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税务信息,以明确查出被告经营收入与原告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是否存在正相关性。
采取相应诉讼措施:
1、 公证被告Z公司网页内容;
2、 调取原、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
3、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为原、被告在税务机关报备的财务状况;二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4、 清理原告公司历年签约情况、回款情况、经营收入情况、客户分布情况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案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赔偿额较小,未充分采纳税务资料上体现出的两公司业务此长彼消的因素,但原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在本案判决后,被告主动配合原告完成了原告公司的注销程序,原告实现了制止被告继续侵权,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厘清各公司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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