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民族宗教 >> 查看资料

对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
法律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颁布实施)第六条,《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15日颁发)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条  件
死者生前的民族成分属于我国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范围。

申请材料
1.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生前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无。
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程  序
死者家属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土葬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符合土葬条件证明,方可向市民政局(或市殡仪馆)办理死者土葬相关事宜。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