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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创新圈资助计划(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
法律依据
(一)《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条  件
一、申请对象为在深注册的以下单位:
(一)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等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与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界有合作的深圳企事业单位;
(三)参与深港创新圈建设,在整合深港两地创新资源、推进两地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二、深港创新圈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两类:
1、应用研发专题:资助由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的项目或深港两地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项目。要求: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包括以下两类:
(1)由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的项目。
(2)由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项目(含深港联合资助项目)。具体要求:
?合作方中必须包含深港两地的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
?合作各方已就某方面问题研究达成合作意向,并签有合作协议;
?企业的主要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需在深圳或香港进行。
2、 创新环境建设专题:资助有利于推动深港两地创新要素的流动、培养两地创新文化、提升两地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专业技术服务:利用香港高端创新资源,采用委托测试、委托试验等形式为深圳企业服务。
(2) 创新资源平台:通过合资合作、战略联盟、业务协作等多种形式共同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互动、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资金、项目、人才、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上的对接共享。具体操作按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来执行。
(3) 策略咨询与研究:对深港创新圈建设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推进措施和建议。具体操作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来执行。
(4) 科技交流活动:为促进两地创新主体要素间的进一步融合,实现两地信息的互动而举办的有关活动。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必须登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企业在线服务平台网站//shenbao.szsti.net,注册后下载《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系统并安装,通过系统电子填写及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印制纸质文件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制项目)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销制项目)(须附电子文档);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四)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开发协议;
(五)应用研发专题项目须提供项目配套经费证明材料,如有企业资助的需提供资助经费的进账凭证或资助承诺函(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报销制项目须提交项目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从//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港联合资助项目还需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组成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共同商定)→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批准立项单位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签定项目合同书→深圳市财政局拨款。
时  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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