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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通过为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提供配套资金,帮助申请单位争取国家科技资源,鼓励自主创新的氛围,引导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强我市科技发展后劲。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一个单位申请资助额受当年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条  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列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的;(三)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研发经费。
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四)单位的研发项目与国家或广东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程  序
市科技和信息局收文窗口受理——市科技和信息局现场审查——市科技和信息局核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和信息局、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与市科技和信息局签定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时  限
当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当年计划文件,有效期同国家及省科技计划执行期 
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收  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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