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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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个体工商户决定停业(六个月内)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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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二、备齐材料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
时 限 |
即来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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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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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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