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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营业单位注销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五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
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龙岗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终止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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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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