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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 (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增发、证、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投资企业(机构)补/增发证、照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申请表内填写)
四、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决议应当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企业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六、未遗失、损毁的证、照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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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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