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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程  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表格下载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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