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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采矿权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章;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1. 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2. 采矿权属无争议;
3. 按照规定已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自然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4.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转让申请书;
2. 转让合同;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 具备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文件;
5.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
程  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初审→省厅决定。
时  限
受理之日起 40 日,初审时限为 30 日。准予转让探矿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的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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