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死亡公证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自然人死亡的事实予以证明。 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 2、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法医鉴定书; 3、 火化证; 4、 派出所户口注销证; 5、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6、 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申办死亡公证的证明表格.doc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