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兵役服务 >> 查看资料

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条  件
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申请材料
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见附件,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决定机关
省、市、区民政部门
程  序
由新建、迁建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时  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证件 
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doc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申请书范本.doc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