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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无深圳户籍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20-49周岁)到达深圳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对象),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申请受理机关
村(居)委
决定机关
村(居)委
程  序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时  限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法律效力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收  费 不收费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免费。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工本费5元)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实行免费。
年审或年检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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