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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场所和设备;(五)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2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2部电视剧;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二)企业章程;(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查询单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件和专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聘用等证明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六)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权证书;(七)代理发行电影片或电视剧的证明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批。

  (二)审批: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年检

  (一)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并提前一个月发放年检通知书,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书要求,电影发行单位向受理中心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广电处在收到年检通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备注

  申请跨省市经营电影发行的,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

办理依据: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二)《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10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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