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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设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单位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单位的,除具备第一款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中外资的比例不超过49%。境内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除具备第一款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以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2部(含2部)以上电影片。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内容包含单位名称、住所和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和数额;主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经济性质等);(二)企业章程;(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查询单;(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件和专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聘用等证明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六)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七)摄制电影必需的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证明件;(八)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境内影视文化单位的,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拍摄的2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核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对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行文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对不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由广电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接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

  (一)《摄制电影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二)《摄制电影许可证》每2年验证一次,具体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实施。

办理依据: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10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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