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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各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黄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香港路55号(同欣大楼)  200002  63291616-305
虹口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海南路10号  200080  63246173
杨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江浦路1515号  200092  65155250
闸北区宗教民族华侨事务局  秣陵路46号1922室  200070  63805390*6922
普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大渡河路1668号  200333  52564588-3575,3531
长宁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愚园路1136弄60号  200050  62521382
静安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康定路759号  200040  52288648
浦东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浦东世纪大道2001号  200135  58317128
卢湾区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淡水路325号404室  200025  53963010
徐汇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乌鲁木齐南路218号505室  200031  64454514
闵行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沪闵路6258号3号楼  201100  64121700*4401
嘉定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嘉定镇博乐南路111号  201800  39911753
宝山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宝山区友谊支路161号  201900  56692214
金山区宗教民族事务局  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  200540  57921172
南汇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南汇惠南镇人民路52号  201300  58023072
崇明县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崇明县城桥镇陈仓门弄4号  202150  59623282
松江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松江谷阳北路317号  201600  57722022
奉贤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奉贤南桥镇宏伟路24号  201400  57106020
青浦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  青浦镇公园路100号  201700  59729719
办理时间: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及应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办手续: 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2、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3、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挂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少数民族职工比例数;2、少数民族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3、主、辅原料的供货证明;4、培训合格证;5、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二、核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及应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8月11日通过《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市民宗委2000年11月20日(沪民宗发[2000]第155号)《关于对上海清真食品单位实行标志牌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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