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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扎车胎乘机盗窃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据群众反映,经常有两名陌生人骑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在高速路边上的辅道附近转悠,鬼鬼祟祟地向高速公路上张望不知搞啥鬼。为弄清此情,民警开始蹲点守候。原来是从事犯罪活动的。据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交代,他们翻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来往车辆的方位,用一根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专门扎车右前轮。他们趁驾驶员换胎之际,偷走车后备箱或者车里的财物。警方已查明,两人涉案10余起,涉嫌盗走车内金额近10万元。那么,在高速路上扎车胎乘机盗窃构成何罪呐?就此,笔者请法律专业人士作了解答:

  意见一:在高速路上扎车胎乘机拿取车内财物涉嫌盗窃罪

  唐骜(郑州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采用在高速路面上放置钢钉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后再盗窃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在暗中进行没有被发现。如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盗取财物的,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当然也属于秘密窃取。(2)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也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撬锁破门、墙上打洞或跳窗人室盗窃;有的是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是根据最高人法院的有关《解释》规定,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本案犯罪嫌疑人采用在高速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用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把车胎扎破后,趁驾驶员换胎之际,偷走车内的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意见二:该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俊阳(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庭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嫌疑人翻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来往车辆的方位,用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专门扎车右前轮,这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的后果没有办法准确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因为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这种行为随时可能危及受害车辆及受害车辆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性的严重后果。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具有极当大的危险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员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嫌疑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不亚于刑法所列举的放火、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交通事故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嫌疑人的手段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嫌疑人按常识应该能够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实施这种危险行为应该会造成即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码具有间接故意。综上,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三:本案属于牵连犯

  陈晓菲(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犯罪,但其实施的方法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有两个特点:一必须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二是在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出于盗窃目的,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拖着的钢钉将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的方法获取财物,其行为可以给任何一辆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危险,虽然其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手段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数罪中的重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其构成的盗窃罪因盗窃的数额为10000元左右,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刑期应在四年以下;而又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盗窃罪处罚要重,故本案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作者:安治林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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