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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申请初审(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 吴兴路225号2307室
办理时限: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核。
申办对象资格: 派驻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附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请使用市司法局推荐的格式文本)。内容包括:拟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对“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的承诺;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2)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4)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5)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7)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前款所列(1)至(6)项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关格式文本可从上海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www.justice.gov.cn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对文件材料和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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