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司法公证 >> 查看资料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注销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 吴兴路225号2307室
办理时限: 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上海市司法局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丧失设立驻华代表机构规定条件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由上海市司法局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对被注销的代表处,由司法部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市司法局予以公告。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驻沪代表机构持核准通知,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