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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办理时限: 区司法局初审时限为30日(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时限为30日(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3)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产;(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附注: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1)申请表;(2)章程;(3)资产证明;(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5)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司法局初审完毕并上报市司法局(备注:在县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可直接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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