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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变更申请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申办手续: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名称变更a、特殊冠名提交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b、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2)地址变更(变更地址名、门牌号)a、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3)地址变更(整体迁建)a、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b、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明c、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增加执业点外婚前医学检查a、《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c、《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d、现场审查记录单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a、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法人为执业医师,请提供其注册在现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b、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类别变更a、《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b、可行性研究报告c、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d、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e、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服务方式变更

  (7.1)增加特需方式a、拟在核定床位以外设置特需病床的申请单位需提交近二年总床位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b、可行性报告(含便民措施、工作制度、收费标准)c、医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2)增加妇科疾病筛查a、妇科疾病筛查普查队人员一览表(含科室、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职称等)b、科室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c、妇产科医师、检验人员的妇科疾病筛查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病理人员宫颈脱落细胞上岗证复印件d、申请有效期延期的还须提供上一年度《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质量考核情况反馈表》

  (8)诊疗科目变更

  (8.1)增加诊疗科目a、科室人员组成一览表(含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b、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c、增设诊治传染病的临床科室提供科室平面图;d、增设医疗美容科提交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床位、科目、人员、设备、科室平面图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主诊医师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e、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交临床、防保、检验三类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情况说明(含科室平面图、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诊疗功能区设置及设施、医务人员、实验室开展项目健康教育和咨询、药品)f、增设医学影像科提交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增设CT等提交大型设备人员上岗证及设备许可证,射线装置许可证复印件g、增设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提交《上海市母婴保健技术专项许可证》复印件h、增设康复医学科提交康复医学科设置情况说明(含人员配备、诊疗场所设备与器材等)i、增设医疗气功许可提交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情况;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

  (8.2)减少诊疗科目a、情况及原因说明

  (9)床位变更a、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明确床位增量来源)b、近3年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c、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d、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e、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f、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1997)62号《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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