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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5C003
事项名称: 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6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6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4号楼319
乘车路线: 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下
联系电话: 88011205
监督电话: 83547058
相关网址: //www.bjstats.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境外组织、个人在北京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市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审定通过的,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文书归档。
2、审定没有通过的,将申办理由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统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办人,并退还申办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10天)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4号楼319
3、乘车路线: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下

4、联系电话:88011205
5、监督电话:83547058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30

7、网址://www.bjstats.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式
申请材料清单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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