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事项编号: |
0005C069 |
| 事项名称: |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理依据: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2、《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3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年25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3年44号) |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机构: |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 |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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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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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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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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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网址: |
http://www.bjgaj.gov.c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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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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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齐全(具体见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党政机关;本市市属各部、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宗教团体、高等院校;全国或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性、全市性各类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境外在京独资经营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等的审批; (1)证明单位及其各个部门合法成立,拥有相应职责、业务、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刻制公章要求合理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办理审批人员身份合法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本规定公章式样要求的公章草图一式二份 2、辖区内,除应由市局审批外的刻制公章审批 (1)证明单位及其各个部门合法成立,拥有相应职责、业务、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刻制公章要求合理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办理审批人员身份合法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本规定公章式样要求的公章草图一式二份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刻通知单》审查合格的发给《准刻通知单》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办理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治安支队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8:30—11:30,13:30—17:00 7、网址:http://www.bjga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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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联系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