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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C001-02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崇文区永生巷4号
乘车路线: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监督电话: 67110704
相关网址: www.bjsstb.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10、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11、没有弄虚作假的

1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 
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6、单位会员备案表 
7、个人会员备案表
8、章程(一式三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核发《准予成立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不予许可核发《不予成立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 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咨询电话: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stb.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社团--成立登记申请表
表格\\社团--单位会员备案表
社团--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社团--个人会员备案表
社团--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社团--秘书长基本情况表
社团--住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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