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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韦某兄弟、蓝某来到湘东伺机作案,三人见被害人熊某从萍钢建设银行出来跟踪上去,韦某(弟)故意在被害人熊某跟前丢下一包“钱”(用信封包着的一沓纸),韦某(兄)上前捡起并声称要与被害人熊某分钱,随后将被害人熊某带至一个偏僻的楼梯间,这时被告人韦某(弟)追上来问韦某(兄)和熊某两人是否捡到了钱,二人都拿出各自口袋里的东西证明时,韦某(弟)看到被害人熊某手持一本银行存折时,便要求熊某拿出存折去银行查看自己掉“钱”是否被存在这存折里面,熊某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便将存折交给韦某(弟)打算一同前去银行查看,期间被告人韦某(弟)通过询问、套话被害人熊某得知存折未设密码,便乘被害人熊某不注意时调包存折后归还被害人熊某,随即借口要和被告人韦某(兄)要去公安局对质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熊某才得知自己存折里16000元人民币被取走。

【分歧】

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乘他人不备,采用调包的手段,秘密窃取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评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构成盗窃罪。笔者以为,三被告构成诈骗罪,但是理由与原作者的第一种意见中所说的理由不同。

笔者以为,三被告通过调包的手段将被害人的存折骗得,窃来的只是被害人的存折,而非现金,原作者的说理证成的也恰恰是这一点。三被告在盗得存折之后,要想取得现金,必须存折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银行柜台上(ATM机不支持存折取款)方能将钱取出。三被告采取虚构自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柜台上将现金取出,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的。同时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体现的法律本意是一致的。

故应认定本案中的被告构成诈骗罪。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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