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案情】
201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韦某兄弟、蓝某来到湘东伺机作案,三人见被害人熊某从萍钢建设银行出来跟踪上去,韦某(弟)故意在被害人熊某跟前丢下一包“钱”(用信封包着的一沓纸),韦某(兄)上前捡起并声称要与被害人熊某分钱,随后将被害人熊某带至一个偏僻的楼梯间,这时被告人韦某(弟)追上来问韦某(兄)和熊某两人是否捡到了钱,二人都拿出各自口袋里的东西证明时,韦某(弟)看到被害人熊某手持一本银行存折时,便要求熊某拿出存折去银行查看自己掉“钱”是否被存在这存折里面,熊某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便将存折交给韦某(弟)打算一同前去银行查看,期间被告人韦某(弟)通过询问、套话被害人熊某得知存折未设密码,便乘被害人熊某不注意时调包存折后归还被害人熊某,随即借口要和被告人韦某(兄)要去公安局对质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熊某才得知自己存折里16000元人民币被取走。
【分歧】
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乘他人不备,采用调包的手段,秘密窃取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评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构成盗窃罪。笔者以为,三被告构成诈骗罪,但是理由与原作者的第一种意见中所说的理由不同。
笔者以为,三被告通过调包的手段将被害人的存折骗得,窃来的只是被害人的存折,而非现金,原作者的说理证成的也恰恰是这一点。三被告在盗得存折之后,要想取得现金,必须存折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银行柜台上(ATM机不支持存折取款)方能将钱取出。三被告采取虚构自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柜台上将现金取出,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的。同时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体现的法律本意是一致的。
故应认定本案中的被告构成诈骗罪。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邓志勇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