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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资格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B059
事项名称: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资格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 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并收取审核费”、京价(收)字(93)第193号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5066969
相关网址: //210.75.201.203/xzxkdt
备注: 该事项可网上申报

     
 

办理程序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资格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事项需提前30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凡由本医疗机构以外人员办理者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1、外国医师行医申请表(申请表首页要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空项。请在
www.bjhb.gov.cn“许可大厅”中在线www.bjfw.gov.cn录入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并打印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明;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两名副高职称以上、与外国医师同一专业的国内专家的推荐信(附推荐专家职称证明);
6、两张近期正面免冠1-2寸照片;
7、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3]第193号规定,收费50元;
8、本年度再次申请学术交流活动的需交回《北京市外国医师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旧证;
9、外国医师学术交流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2)、(3)项需经过公证,所有外文材料需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二)注意事项:
1、录入电子申请表并在线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法定代表人和外国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顺序排列并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颁发《北京市外国医师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如该事项不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
(二)注意事项:完成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址:http://210.75.201.203/xzxk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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