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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B111-01
事项名称: 出生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办理地点在分局户政大厅、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87680153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出生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不确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办理地点在分局户政大厅、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87680153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7、网址://www.bjga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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