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登记(单位)<新建单位>(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5A00201 |
事项名称: | 统计登记(单位)<新建单位>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2、《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京统发[2005]84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即时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受理大厅、各区县政府服务大厅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36号 |
乘车路线: | 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下 |
联系电话: | 83547057 |
监督电话: | 83547058 |
相关网址: | //www.bjstats.gov.cn |
备注: |
统计登记(单位)<新建单位>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统计登记(单位)<新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提交材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4、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一)结果形式: 1、符合审批标准的,制发《统计登记证》给申办人,审批过程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制发《北京市统计局行政管理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受理大厅、各区县政府服务大厅 2、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36号、各区县政府服务大厅 3、乘车路线:603支,340,937支,962,939,800内,716,732支鸭子桥北里站 |
办事依据
申请材料清单 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甲表) 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乙表) 委托书 统计登记变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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