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7C004-02 |
事项名称: |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
乘车路线: |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
联系电话: | 67198304,67198129 |
监督电话: | 67110704 |
相关网址: | //www.bjmzj.gov.cn |
备注: |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提交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4、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基金会改变名称需填写名称变更理由;住所变更的,需提交住所证明;原始基金变更的,需填写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宗旨或业务范围因章程修改发生变化的还需重新核准章程。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批准变更登记的,制发: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批准变更登记,制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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