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北京)
事项编号: | 0007C009-02 |
事项名称: |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北京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
乘车路线: |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
联系电话: | 67198135 |
监督电话: | 67110704 |
相关网址: | //www.bjmzj.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需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申请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企业(公司)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五、便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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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
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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