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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A002
事项名称: 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号)
2、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婚姻证书费9元。
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乘车路线: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联系电话: 62086037、62035724
监督电话: 57110704
相关网址: //www.bjmz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
3、双方完全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
5、不具有下列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健康检查证明
4、三张大二寸(5*3.8厘米)合影照片(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
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境外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护照;(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2、经公证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结婚证》;
2、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2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婚姻证书费9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幸福大街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联系电话:62086037、62035724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办事依据
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婚姻登记条例》
3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相关表格下载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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