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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亟须完善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于2002年建立并施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司法队伍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清醒看到,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参加“两会”的社科界两位委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对记者谈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

  王学成委员:目前司法考试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为选择题,主要反映应试者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条款及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从事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曹义孙委员:从近年司法考试报名的统计情况看,非法学专业考生的比例约25%左右。

  王学成委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往往为非办案部门的行政人员或刚毕业的大学生,而一些具备执法办案能力、司法经验丰富的人却因为应试能力不强、学习时间不够等原因而不能通过考试。

  曹义孙委员:归结起来,上述现象与问题,有可能使得司法考试制度设计之初衷难以实现,不仅不能通过考试把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来,而且有可能无法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同质化目标。

  王学成委员:建议实行累进制或达标制司法考试制度,增强司法考试制度的科学性。累进制就是改革一次性司法考试模式,可参照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模式,在一定的时段内,累计完成规定的科目考试并合格者,即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达标制就是变一次性司法考试为两次或两次以上阶段考试,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的达标门槛,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第二阶段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侧重检测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

  曹义孙委员:也可以变一次考试为两次考试,完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第一次考试,重点考查考生掌握的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凡通过第一次考试者,可以从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外的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以满足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法律的需求。第二次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其目的是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

  王学成委员: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针对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设立录取分数线,避免出现人员断层和青黄不接的现象。

  曹义孙委员:在制定一般规定上,采用严格标准规定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即有资格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应限定为,法学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或者即将毕业的应届学生;但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分阶段进行,如可以先要求非法学专业人员经过在政法院校接受半年或一年的课程教育,过渡到接受系统法学专业教育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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