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析案情会有另一片天……
深析案情会有另一片天……
2008年05月28日
案情:2007年5月4日早晨,原告张杨(化名)一家三口包顺风汽车租赁行(化名)的奥迪车回家探亲,约定由汽车租赁行派司机,车快要行至目的地时车坏无法成行,原告一家只好改乘其他车辆。下午原告一家要回家,因车辆还没有修好,租赁行便叫其朋友吴明(我的当事人,化名)把原告一家拉回,车载着原告一家将要驶回目的地时与李华(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一家一死二伤,交通事故认定李华承担主要责任,吴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顺风租赁行、吴明、李华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 吴明收到法院传票后咨询了很多人,都认为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要推脱责任已无可能。吴明后来找到了我,绝望的咨询能不能赔七、八万了结官司。我通过对全案的分析,加之查阅相关案例,我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上不赔钱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接受了委托。 接下来的几天里,我迅速的调取了顺风租赁行老板、原告、事件亲历人的证言并由公证人员全程公证。开庭那天,我首先出示了这几份证言,简要证明了这么几个问题:1、吴明是接到租赁行老板的电话后去接的原告一家,其并没有收取租赁行费用;2、原告一家知道吴明是帮租赁行接他们,也没有开车费给吴明。随后我抛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吴明与租赁行之间系帮工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只规定,因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吴明只要不是故意制造车祸的情况下,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租赁行承担。此言一出,租赁行马上改口说是吴明将原告一家载回后要付钱给吴明,原告也极力说是到家后再付钱。此时此刻,我已经镇定自若,因为我调取的证言都是经过公证了的,虽然花了几百元的公证费,但此时那大红的公证印章着实管用。此案的结果可想而知,我的当事人没有承担一点费用,但出于人道,我建议当事人给予原告适当补助。 感悟: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因自身业务领域不同,加上思维模式基本固定,容易限于一时盲断。其实在接受案件后,我习惯于翻翻相关案例和再仔细看看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争取教全面的看待问题,毕竟律师是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扔鞭炮诱发他人脑出血,该如何担责?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