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探讨/杨建明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杨 建 明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当庭陈述),有证质在法庭(当庭质证),有理辩在法庭(当庭辩论)。但人民法院在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当庭宣判方面还做得不够,这又集中表现在当庭宣判率还不高,从而引起当事人对开庭结束后不能当即得到判决结果颇有微辞。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拙文拟对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及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对提高当庭宣判率有所禆益。
一、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
1、实现司法公正。
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地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时间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当庭宣判减少了一些诉讼环节和程序,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不必整日奔波于法院,减少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人民法院也因此缩短了审理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使久拖不决案件从时间上不可能,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
1、当事人不理解,对当庭宣判有抵触。
案件开庭后,法官当庭宣判,有些当事人误认为庭审是“走过场”、“做形式”,判决结果是早已内定了的,导致有些当事人对当庭宣判不理解,对法官有抵触情绪。
2、当事人不支持,对当庭宣判有阻碍。
有些当事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弱,不答辩、不举证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根本无法当庭宣判。
3、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庭宣判所依赖的是法官对庭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正确认定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几个小时内“断生死,评是非”,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法官缺乏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
4、法官对当庭宣判持消极和观望的态度。
有的法官认为,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审理案件搞了当庭宣判,得不偿失,没有任何好处,不如不搞;有的法官也认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庭宣判率的规定也是灵活的,不是硬指标,不搞当庭宣判也没有哪样影响;有的法官还认为,当庭宣判风险大,败诉方可能误解为事先已作出了判决,情绪激动,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有过激的言行,搞了当庭宣判怕矛盾激化,怕自己承担不起责任。
三、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
1、切实提高法官素质,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实力。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对提高当庭宣判率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切实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培养法官的思想品德修养,要求法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恪守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法官职业道德;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要求法官树立良好的学风,参加法学理论培训,自觉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新理念、新观点;三是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锤炼驾驭庭审、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2、赋予法官裁判职责,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指出:“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后,合议庭和独任庭依职责迳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签发诉讼文书。”要求法官既审又判,赋予法官当庭宣判的职责,同时规定切实可行的当庭宣判率,并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法官认识到不搞当庭宣判不行,当庭宣判率低了也不行,搞错了更不行,既可以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又能够促使法官精研法理,钻研审判,促使法官自觉为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不懈努力。
3、尽快落实激励机制,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江西、福建法院工作时指出:“审判长选上后,工作量增加了,任务加重了,责任增大了,应该有优厚的条件。”并且谈到:“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付出越多,得到的报酬就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一种激励机制并落到实处。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考虑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是审判业绩的考核,将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是法官等级的晋升和法官职务的任命,应当从优;三是特殊津贴的享受,应当落到实处,使法官为当庭宣判付出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有所值。以此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4、健全职务保障体系,使法官当庭宣判有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完善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证法官人身安全;三是建立职务意外伤害保险,免除法官后顾之忧;四是健全当庭宣判预案制度,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当事先做好预案,防止引发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
5、充分做好庭前准备,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前提。
庭前准备是否充分对于当庭宣判举足轻重。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将开庭前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交由专门机构负责,对于当庭宣判来说,就有了充分的前提和基础。在庭前准备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依法调查收集。在开庭审理前,法官还应认真审核诉讼材料,确定争议焦点,拟写法庭审理提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6、认真开展诉讼指导,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基础。
当庭宣判需要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在举证时限内积极举证,在开庭时真实陈述、认真质证、充分辩论。法院应当加强对当庭宣判的宣传,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支持当庭宣判。法院应当加强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时,除了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还应当以举证责任为重点,指导当事人在庭前如何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对证据如何进行质证,如何进行辩论,提高群众参与诉讼的能力。
最后应当指出,当庭宣判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当庭宣判最终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有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不需要再次开庭完全可以当庭宣判时,才能依法当庭宣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