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 夫妻投靠应具备什么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 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
-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 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 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