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 夫妻投靠应具备什么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 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
-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 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 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