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答: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可见,你解除婚约并不“违约”。那么,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呢?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借订立婚约之机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予收缴;(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女性的,所赠财物不予返还;(3)对于以恋爱订婚名诈骗财物或借订婚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4)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包括订婚信物),若属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你与该女之间属上述第3种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返还钱物。
其次,该女向你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毫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你也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她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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