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 夫妻投靠应具备什么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 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
-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 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 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 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