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逃跑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
【案情】
2011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黎某、章某预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将龚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农用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当黎某、章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龚某发现,龚某随即进行追赶,在追赶至该村村口时,黎某、章某骑摩托车冲出龚某的阻拦后,摩托车摔翻在地,当龚某上前去抓黎某、章某时,黎某、章某对其进行殴打。
【分歧】
盗窃后逃跑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章某二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章某二人在实施共同盗窃后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属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黎某、章某两人预谋并实施了盗窃电瓶行为(盗取的电瓶估价为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因此,两者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盗窃罪,只是共同盗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黎某、章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么是否能依照上述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呢?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要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既遂标准,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行为,就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取得的公私财产的数额大小无关。此外,两人在盗窃逃跑过程中都实施了殴打的行为,都符合转化的条件。
因此,黎某、章某在共同盗窃逃跑过程中实施的殴打行为,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徐水菊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