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刺伤行凶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龚某、徐某向赵某索要钱财,被赵拒绝,三人遂对赵进行殴打。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大喊:“你们别过来!”陈某见此景遂吆喝龚、徐二人去捡石头。当龚弯腰捡拾地上的石头时,赵对龚的后背刺了一刀,龚某随即倒地不起,后经法医鉴定龚某构成重伤。
【分歧】
趁人不备刺伤行凶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刺伤龚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赵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陈某等三人在对赵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赵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赵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等人使用暴力侵害赵的生命健康权,赵某在其人身权利遭到多人侵害的紧急形势下,被迫扎伤龚某的后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赵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本案中,赵某一人面对陈某等三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与形势,无论是从双方的手段、工具、人员多少等因素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赵某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徐水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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