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骗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案情】
2010年9月到10月,被告人王某分别在九江、南昌通过假冒民警的方式三次共计骗取被害人代某、徐某、杜某共计人民币26578元。在招摇撞骗的过程中,王某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带警徽的钱夹和穿警服的照片,同时还以假名办理的假人民警察证、身份证和驾驶证,在网上用假名结识被害人,然后约在某处见面,利用被害人对民警的信任,以借钱、为她人帮忙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分歧】
冒充警察骗财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其理由是王某的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本身属法条竞合,是普通法和特殊法之间的关系,而本案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客体,分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型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更加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招摇撞骗罪规定情节严重才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考量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损害程度。而诈骗罪则不然,量刑的弧度主要依据诈骗的金额而定,所以就本案而言,用诈骗罪更能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般而言,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同时就本案而言,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相对于诈骗罪同等的金额犯罪而言,王某的行为更加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我认为对其处罚应更加严厉,而如果用招摇撞骗予以判罚的话反倒不如诈骗罪的刑罚重,所以我认为对卢某因定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刘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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