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麻醉他人后设赌骗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李某等三人知道竹某有钱且好赌,遂密谋议定“让他好好放点血”。2010年1月28日晚,李某等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将竹某约到一家宾馆吃饭、打麻将赌博。敬酒间,李某等三人有意分散竹某精力,趁竹某不备,在竹某杯中放入麻醉药品。在竹某因昏沉表示改日再赌时,李某等三人又故意实施激将法,让心高气盛的竹某坚持参赌。期间,李某等三人趁机采取多拿牌、偷牌、换牌等方式,合伙赢得竹某现金13万元。
【分歧】
麻醉他人后设赌骗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竹某明知赌博具有违法性而自愿参与,表明其甘冒输钱“风险”,而赌博所赚资金属违法所得,故单纯就李某等三人投药、设赌骗钱行为本身而言,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某等三人投药、设赌骗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等三人的行为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李某等三人在竹某酒中投放麻醉药品,目的是让竹某“不能、不知”反抗,虽未使竹某完全丧失意志,但这正是他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因为如果竹某完全处在“不能、不知”状态,则不可能参赌,李某等三人也就无法达到目的。
笔者认为,抢劫罪里的其他强制方法是指让他人“不能,不知”反抗,且这种“不能、不知”应当是当事人完全处于“不能,不知”的状况,如果当事人不是完全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况,那说明当事人还有反抗的能力,在竹某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李某等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获取巨额财产行为就不符合暴力犯罪的特性。因此,本案明显不属于抢劫罪。
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在麻将期间趁机采取多拿牌、偷牌、换牌等方式,骗取竹某13万元钱,属于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竹某巨额财产的行为。
作者:庐山区人民法院 梁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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