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他人后设赌骗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李某等三人知道竹某有钱且好赌,遂密谋议定“让他好好放点血”。2010年1月28日晚,李某等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将竹某约到一家宾馆吃饭、打麻将赌博。敬酒间,李某等三人有意分散竹某精力,趁竹某不备,在竹某杯中放入麻醉药品。在竹某因昏沉表示改日再赌时,李某等三人又故意实施激将法,让心高气盛的竹某坚持参赌。期间,李某等三人趁机采取多拿牌、偷牌、换牌等方式,合伙赢得竹某现金13万元。
【分歧】
麻醉他人后设赌骗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竹某明知赌博具有违法性而自愿参与,表明其甘冒输钱“风险”,而赌博所赚资金属违法所得,故单纯就李某等三人投药、设赌骗钱行为本身而言,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某等三人投药、设赌骗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等三人的行为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
首先,赌博是违法的,李某等三人通过赌博获取资金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李某等三人获取了现金,且数额巨大。虽然竹某是明知赌博违法而自愿参与,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对13万元现金的合法所有权,李某等三人获取的仍属“公私财物”,而不是他们自己的财产,更何况本罪并没有将劫取“公私财物”的合法与否,作为界定是否构成该罪的条件。
再次,李某等三人虽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实施了“其他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是指能够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李某等三人在竹某酒中投放麻醉药品,目的是让竹某“不能、不知”反抗,虽未使竹某完全丧失意志,但这正是他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因为如果竹某完全处在“不能、不知”状态,则不可能参赌,李某等三人也就无法达到目的。
第四,竹某在赌博时确已神志不很清醒,丧失了相当认知、警惕和防范能力,丝毫不知李某等三人作弊,而该情形正是李某等三人对其药物麻醉所致,两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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