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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今在报纸杂志各种媒体上,随处可见的就是售楼广告,各种诱人的说法,惟恐老百姓不买房。可是有位袁小姐却是想买房,人家不卖,为什么呢?

袁小姐从小一直与父母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近两年父母先后都去世了,袁小姐一人住在这里。

不久前,袁小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通知袁小姐:单位将收回这套房子,请她准备搬家。

一时间让她到哪去找房子。于是袁小姐来到了父亲单位的房管部门,希望单位领导能考虑她的具体情况,能否让自己能继续租用房子或者干脆将它买下来。不想被父亲所在单位的房管部门给一口回绝了,理由是:这房子是单位公房,分给你父亲的,既然你父母都已去世,单位自然有权收回房子,再说现在单位职工还有人没房住呢,让你这一外单位人居住着,本单位职工该有意见了。

袁小姐听了这话,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本案中袁小姐父亲所在单位的做法欠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袁小姐在父母生前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袁小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袁小姐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的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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