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法常识 >> 查看资料

追诉时效的起算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四、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五、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六、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关于去台人员过去在大陆所犯罪行是否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告明确指出:

一、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二、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者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以后的追诉期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对于去台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公告的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