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其他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房产税及其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