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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通俗的讲就是即涉及到交增值税的行为,又涉及到交营业税的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一般指征营业税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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